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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回复上交所关于中化国际年报的信披监管问询函,五个维度说清楚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国企供应链贸易公司请参考。

毕马威回复上交所关于中化国际年报的信披监管问询函,五个维度说清楚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国企供应链贸易公司请参考。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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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的审计、监管的关注点除了对货物实际控制权、定价权、承担库存风险售后退换货责任等核心要点,可能还是涉及到,你的客户、供应商的来龙去脉与过程跟踪、定价的逻辑符合市场波动、风险的实际承担等,从过去的形式

一、关于贸易业务。年报显示,公司从事化工原料、精细化工等的进出口 及内销贸易,以及仓储运输和货运代理业务,橡胶助剂等的制造、加工及销售 等,公司报告期贸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253.08 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53.46%。 其中化工材料营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144.23 亿元,毛利率为 2.18%;其他业务 实现营业收入114.81 亿元,毛利率为 4.00%,其他业务中的医药健康、产业资 源业务均涉及贸易业务。 
请公司补充披露:(1)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业务金额及 占比、对应产品、合作期限、是否关联方、款项结算周期及方式、对应的应收 及预付款项余额和账龄等,说明上下游是否存在受同一方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 等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贸易业务的经营模式及主要内容,包括涉及产品 类型、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信用政策、货物存储及销售流转形式等,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业务金额及占比、对应产品、 合作期限、是否关联方、款项结算周期及方式、对应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余额和 账龄等,说明上下游是否存在受同一方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1、 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详细情况如下:
2、 贸易业务前十大供应商的详细情况如下:
3、 上下游是否存在受同一方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的说明
考虑到公司贸易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目前存在向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公司既 采购商品也销售商品的情况。但是在同一笔交易中不存在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即不存在“自供应商A采购一批货物后,向A关联方体系内客户直接销售” 的情况。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向关联方销售的货物品类为不同的商品且由不同业务团 队操作,相互独立。例如公司化工材料营销板块工程塑料业务团队自主与供应商 A 签署 ABS 树脂、PC 树脂等工程塑料类商品采购合同,采购后公司自主与第三方 客户随行就市协商销售价格,自主确定进销价差;交易收益为货物买卖差价。另 外公司化工材料营销板块化工品业务团队自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丙烯腈等精细化 工类商品,并独立与供应商 A 体系内的客户随行就市确定销售价格并签署销售合 同。公司不限制供应商 A 对从公司采购的丙烯腈等产品的使用用途,也不承担从 供应商 A 采购特定数量的使用丙烯腈等作为原材料而产出的产品的义务。 
综上,尽管公司存在客户和供应商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但相关业务的业务模式、权责划分、货权流转与非关联第三方交易完全一致。业务团队独立与上下游 签订购销合同,采销商品流程相互独立。在采购业务中公司完全买断货权,公司承担存货毁损灭失及滞销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及运输损耗、汇率波动等风险。在 销售业务中,公司承担物流交付责任及客户弃货、回款信用等风险,对客户拥有 自主定价权。公司为商品主要责任人,具备贸易业务真实商业实质。 
另外,公司监控化学品代理进出口业务中存在上下游主体有关联关系的情 况,公司作为国家授权具备监控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 要求下,协助国内客户开展监控化学品代理进出口业务。该类业务个别情况下, 上下游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国内工厂在海外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公司与国内 工厂全部签署代理出口协议,均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贸易业务的经营模式及主要内容,包括涉及产品类 型、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信用政策、货物存储及销售流转形式等,并结合上 述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 报告期贸易业务主要内容和产品类型 公司贸易业务主要包括化工材料营销、产业资源和医药健康三个板块。其中 化工材料营销板块主营工程塑料、精细化工及日用化工等化工贸易类业务,涉及 ABS 树脂、PC 树脂、PS 树脂、丙烯腈、溶剂类、聚氨酯类、棕榈化工类等重点 商品;产业资源板块主营大宗原料及资源的贸易业务,主要涉及能源和化工两大 领域,涵盖 LPG、纯苯、烧碱、煤焦、特殊化学品等品类。医药健康板块主营医 药、营养原料、食品添加剂、个人护理、香精香料、医疗器械、油籽油料等细分 领域。 
2、 会计准则中对于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 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公司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 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 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 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 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 比例等确定。报告期贸易收入合计 253.08 亿元,其中总额法占比约 99.96%,净 额法占比约 0.04%。 
3、 报告期贸易业务经营模式 公司贸易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分为进口内销、内采内销、内采出口、转口业务 及代理进出口五种模式,结合贸易性质对上述相关业务的收入确认简要说明如 下: 
(1)进口内销
公司进口内销业务模式为公司凭借多年积累的境外供应商资源,结合市场行 情及客户需求,与供应商和客户独立签订采销合同。业务团队独立与境外供应商 洽谈采购价格、采购量及交货周期。
收入确认的判断:
公司的信用政策分为款到发货和授信业务。对于授信业务,通常根据客户资 信报告、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和过往交易记录等严格评估、综合考虑并经过恰当 的审批流程确定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和账期,同时动态监控存量客户的信用情 况。
另外公司也通过投保信用保险等方式对授信业务加以保护。 综合上述研判,上述经营模式符合收入总额法确认的原则。
(2)内采内销
公司内采内销业务模式为基于独立开发的供应商渠道进行采购,通常与国内 大型化工生产企业采取年度供货框架协议、长期合作等形式开展采购,同时自主 开发国内客户,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并承担存货风险,独立享 有购销价差收益、承担价格波动亏损风险。具体实施可以分为以销定采和先采后 销两种开展方式。 
收入确认的判断:
公司的信用政策分为款到发货和授信业务。对于授信业务,通常根据客户资 信报告、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和过往交易记录等严格评估、综合考虑并经过恰当 的审批流程确定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和账期,同时动态监控存量客户的信用情 况。另外公司也通过投保信用保险等方式对授信业务加以保护。
 综合上述研判,上述经营模式符合收入总额法确认的原则。
(3)内采出口 
公司内采出口业务模式为业务团队采购端自主对接国内炼化、化工生产企业 及国内贸易商,结合海外市场需求及行情走势,自主决策采购时点、采购数量及 采购价格。销售端自主开发境外终端客户及海外贸易客商,销售采取年度供货框架协议、长期合作等形式开展。公司根据国际市场行情自主确定出口销售价格, 独立享有购销价差收益、承担价格波动、汇率波动及海外滞销亏损。
 收入确认的判断:
公司的信用政策分为款到发货和授信业务。对于授信业务,通常根据客户资 信报告、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和过往交易记录等严格评估、综合考虑并经过恰当 的审批流程确定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和账期,同时动态监控存量客户的信用情 况。另外公司也通过投保信用保险等方式对授信业务加以保护。 
综合上述研判,上述经营模式符合收入总额法确认的原则。
(4)转口业务 
货物由境外起运国直接发运至境外目的国,不进入中国境内。 
收入确认的判断:
公司的信用政策分为款到发货和授信业务。对于授信业务,通常根据客户资 信报告、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和过往交易记录等严格评估、综合考虑并经过恰当 的审批流程确定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和账期,同时动态监控存量客户的信用情 况。另外公司也通过投保信用保险等方式对授信业务加以保护。 
综合上述研判,上述经营模式符合收入总额法确认的原则。
(5)产业链销售代理及进出口代理 
为集团内产业链工厂出口销售提供代理服务,以及向外部客户提供进出口代 理服务。公司为国家指定专营出口监控类化学品的单位,在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 要求下,配合相关监控类化学品出口业务的推进及发展。 
收入确认的判断:
综合上述研判,公司对于该等代理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中化国际贸易业务,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和评价公司与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相关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 和运行有效性;
2、选取销售合同,检查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主要条款,评价中化国际 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在抽样的基础上,将本年度记录的收入核对至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订 单、销售发票、客户签收单或提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按照中化国际 的会计政策予以确认; 
4、在抽样的基础上,将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核对至相关的销 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客户签收单或提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 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5、对实际执行业务的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被审计单位交易的模式以及通过 何种方式选取供应商和获得客户; 
6、将客户清单和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识别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 或者受同一控制的情形,如有,进一步检查销售和采购的商品是否相同。 
基于上述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化国际 2025 年合并财务报表对贸易业务 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中化国际上市公司公告:https://file.finance.sina.com.cn/211.154.219.97:9494/MRGG/CNSESH_STOCK/2026/2026-7/2026-07-17/12449691.PDF

收入确认的分析,特别是针对央国企及上市公司,收入确认错误将可能被认为信披违规,一定要注意,下面内容为国央企供应链贸易收入确认实操规则(基于中化国际毕马威审计回复 + 监管准则),供参考。
毕马威用5个维度,说清楚,讲明白收入确认总额法、全额法的适用:
1.准则中列出的主要责任人情形及相关事实和情况
2.取得商品控制权再转移给客户
3.履行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 责任
4.承担存货风险
5.自主决定商品价格

一、核心判定底层依据(准则 + 国企监管双重底线)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第三十四条、国资委74 号文 “十不准” 第九条、沪深交易所年报问询监管口径,控制权是唯一核心标尺:转让商品前拥有完整货权、承担全链条风险、自主主导交易则为主要责任人,适用总额法;仅提供居间撮合、不掌控货物、无实质定价权则为代理人,必须采用净额法,严禁代理业务全额确认收入虚增营收。国企、上市公司贸易业务需同步满足会计准则、国资合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三重要求,判断不能仅看合同文字,必须穿透业务实质、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综合核验,会计师需留存完整核查证据链。

二、五大自营贸易模式:总额法适用标准(中化国际实操范本)

满足以下全部特征的进口内销、内采内销、内采出口、转口四大自营贸易,统一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中化国际此类业务占贸易收入 99.96%):

  1. 买断完整货权,全程掌控货物控制权
    独立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分别签署两套独立购销合同,货物起运 / 入库后即取得全套货权单据(提单、仓单、报关单);分入库待售、直达交付两类流转:入库模式自主租赁第三方仓库、投保仓储险,自主决定销售时机;直达模式全程主导物流发货指令,客户签收前货权、风险归企业所有,实物流、单据流闭环可追溯。
  2. 独立承担全部存货与经营风险
    自行承担海运 / 仓储货损、灭失、滞销、价格大幅下跌、汇率波动、运输损耗、客户弃货、信用回款坏账等全部风险;若货源短缺、市场下行产生亏损,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上下游。
  3. 具备实质性自主定价权
    独立研判市场行情,综合运费、税费、汇率、信用账期分别与上下游谈判确定采购、销售价格,自主赚取进销价差收益,不受上下游锁定价格约束。
  4. 独立承担交付与履约主要责任
    自主开发上下游客户,独立负责报关、物流、交付、售后质量对接;货物质量、交付延期等履约问题由企业直接向客户承担首要责任,再向供应商追偿。
  5. 独立信用政策管控
    自主评估客户资信、分级审批授信额度与账期,通过信用证、电汇、信用保险管控回款风险,结算周期、方式由企业自主约定,不受上下游强制约束。

三、代理类贸易:强制净额法适用情形(仅 0.04% 业务适用)

仅同时满足以下全部特征的代理进出口业务,只能按佣金 / 差价净额确认收入,严禁总额法核算:

  1. 无商品控制权:无法自主选择上下游、不能主导发货时间、地点,货物交割由供需双方直接对接;
  2. 不承担存货风险:货物存放、运输、跌价、滞销风险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3. 无实质定价权:商品售价、采购价由委托双方确定,企业仅收取固定服务费;
  4. 业务场景限定:集团产业链工厂出口代理、国家特许监控化学品合规代理进出口;
  5. 上下游存在关联方(境外分支机构、同一实控主体)、企业仅配合政府监管提供居间服务,无自主购销商业实质。

四、国企特殊监管红线(国央企必须严格执行)

  1. 禁止将代理、通道、融资性贸易套用总额法虚增营收,一经查实按违规经营投资终身追责;
  2. 上下游存在同一实控、关联关系的贸易,需穿透核查采销商品、业务团队是否独立;若采销商品、业务线完全分割、货权独立流转,仍可按总额法;若同一货物闭环流转、无真实货物流转,直接判定为代理 / 虚假贸易,执行净额法或终止业务;
  3. 以销定采、零库存仅为内部运营手段,不影响总额法判定,只要买断货权、承担风险、自主定价,仍适用总额法;
  4. 年末需完整披露贸易业务模式、前十大上下游明细、关联关系、货物流转、结算周期、收入确认方法划分依据,会计师需执行函证、合同抽查、货权单据核验、管理层访谈全套审计程序。


五、审计与内控落地实操要求

  1. 业务端:建立贸易客商管理系统,供应链贸易业务管理系统,业务台账,区分自营 / 代理,留存全套购销合同、提单、仓单、物流签收单、报关单据,做到三流合一;
  2. 财务端:每笔贸易业务执行 “控制权五维度” 自查记录,留存定价测算、风险承担佐证资料;
  3. 内审 / 年审:比对客户、供应商清单识别关联主体,对资产负债表前后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对长账期应收、大额贸易业务专项核查;
  4. 披露端:年报、问询回复中分板块披露总额法、净额法收入金额、占比,清晰说明不同模式判定依据,应对交易所监管问询。

对于收入确认的全额法、净额法、风险合规等方面,现在的审计、监管的关注点除了对货物实际控制权、定价权、承担库存风险售后退换货责任等核心要点,可能还是涉及到,你的客户、供应商的来龙去脉与过程跟踪、定价的逻辑符合市场波动、风险的实际承担等,从过去的形式合规,从凭证材料到现在的重过程、看实际的合规。
本号唯一作者: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是国内多家国企供应链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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