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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理解? 国企供应链贸易企业要吃透。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理解? 国企供应链贸易企业要吃透。 深圳供应链李海平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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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

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理解?


答: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关于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应当采取查阅文件、谈话等措施取证,并根据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从国企供应链贸易公司的角度分析:

基于国资委46号令官方权威释义,精准拆解国企经营追责核心条款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聚焦供应链贸易高频违规场景,区分不作为、乱作为履职红线,给出可落地、可执行的合规经营举措,帮助央国企贸易条线全员吃透政策、规避追责风险、筑牢合规经营底线。

在央国企供应链贸易业务常态化监管、追责力度持续加码的背景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是规范贸易经营、界定履职责任、认定违规追责的核心权威依据。其中第三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是国企供应链贸易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资金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中,适用频率最高、追责范围最广的核心定性条款。

结合国资委官网官方问答权威解读,精准区分两类履职瑕疵、吃透责任认定逻辑、落地合规管控举措,是所有国企供应链贸易从业者、风控人员、管理人员规避追责风险的必修课。

一、权威界定:精准区分两类履职违规核心边界

根据国资委官方标准释义,46号令明确将履职违规划分为未履行职责(不作为)未正确履行职责(乱作为、履职失范)两大类型,二者适用场景、违规表现、追责逻辑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第一,未履行职责:本质是消极不作为、履职缺位。该行为特指相关岗位人员未在规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履行岗位职责,核心表现为不作为、拒绝履职、拖延履职。此类违规无需主观谋私,仅因履职懈怠、放任风险引发损失或不良后果,即可启动追责。

落地到供应链贸易场景,常见高频违规行为包括:合作客户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未核查企业资质、经营风险、履约能力;发现贸易业务疑似空转、融资性贸易线索后置之不理,不核查、不预警、不处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逾期后拖延催收、不采取保全措施,放任资金风险扩大;重大贸易风险事项迟报、漏报、瞒报,消极放任风险蔓延等。

第二,未正确履行职责:本质是违规乱作为、履职不规范。该行为特指未按制度规定、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行使职权,存在履职不适当、履职不完整问题,核心表现为不按程序履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是国企供应链贸易最易踩线、最易产生认知误区的违规类型。

很多从业者存在认知偏差,认为走完审批流程即为合规履职,实则流程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合规。供应链贸易中典型违规情形包含:超越授权额度开展贸易、违规大额预付货款;无市场比价、无定价依据,签订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合同;人为增设无效交易环节,开展无真实货物流转、无实体经营需求的闭环贸易;未落实货权穿透管控,仓单核验、实物监管缺位,引发货权悬空、重复质押等风险。

二、追责核心逻辑:穿透形式、立足实质综合研判

国资委明确,履职责任认定绝不流于表面形式,核心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核查原则。监管核查将通过查阅业务文件、台账资料、审批流程、现场谈话取证等多种方式,结合业务经济实质综合研判,最终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的追责标准。

这意味着,即便业务单据、合同、发票、流水形式完备,只要贸易无真实商业实质、存在虚增营收、变相融资、空转走单等问题,依旧可以认定为履职违规。同时,追责实行全员倒查机制,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集体决策不能豁免个人履职责任,各岗位人员均需承担对应履职义务。

三、实操落地:国企供应链贸易合规避险四大举措

结合46号令权威要求与供应链贸易业务特点,为彻底规避履职缺位、履职失范风险,企业可落地四项标准化合规管控措施,从源头杜绝违规追责。

1.细化岗位权责清单,消除履职模糊地带。针对贸易开发、风控审核、资金管理、仓储监管、法务审批等关键岗位,制定标准化权责清单,明确各岗位履职范围、履职时限、禁止性行为,清晰界定必须做、怎么做、不能做,从制度层面杜绝职责不清、推诿懈怠的不作为风险。

2.落实全流程留痕管理,筑牢尽职免责证据链。将客户尽调、市场比价、货权核验、风险评审、合同审批、逾期处置、风险预警等所有关键业务动作,全部实现书面化、电子化留痕归档,形成完整履职记录,作为后续尽职免责的核心依据。

3.坚守贸易真实底线,杜绝违规贸易模式。严格落实四流合一管控要求,穿透核查交易背景、货物流转、终端需求,坚决禁止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闭环虚增贸易,杜绝单纯垫资、无实体业务的高风险贸易模式,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

4.建立动态风险处置机制,杜绝拖延履职。针对账款逾期、合作方异动、货权异常、市场波动等风险,设置明确的预警、核查、处置时限,建立闭环处置机制,杜绝消极拖延、放任风险扩大,彻底规避履职不作为追责风险。

国资委46号令的核心监管导向清晰明确:国企供应链贸易合规,既要杜绝越权违规、程序失范的乱作为,也要杜绝消极懈怠、放任风险的不作为。全体从业者需精准把握履职边界,摒弃形式合规思维,立足业务实质做实全链条风控,以标准化、规范化履职实现合规经营、规避追责风险、守护国有资产安全。

本号唯一作者: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是国内多家国企供应链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总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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