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斯伟 记者蒋琳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纠治“开票经济”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聚焦国企虚增营收、空转开票、粉饰业绩等“开票经济”违规行为,建立税务、国资部门“信息互通、风险共治、联合监管、闭环处置”工作机制,从严纠治虚假贸易、空转开票乱象,规范国企经营核算与发票管理,从源头遏制“开票经济”这一乱象,维护全省统一规范的经济秩序。
根据《通知》要求,广东省税务局将定期向国资部门推送省属国企异常大额开票、进销严重背离、关联企业对开环开、贸易空转、融资性贸易、税负极低等涉税风险线索;广东省国资委同步向税务部门通报省属国企年度经营考核、业绩营收、重大投融资、关联企业架构等信息,实现风险信息双向互通、动态更新。对涉税疑点突出、开票异常频发的企业,两部门组建联合核查小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重点聚焦业务真实性、发票开具合规性、货权管控有效性等核心环节,开展穿透式、全链条核查。
在规范重点领域方面,《通知》重申了“十不准”红线:不准开展背离主业贸易、不准参与无商业目的关联贸易、不准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不准开展融资性贸易、不准空转走单、不准循环贸易、不准异常贸易、不准非标仓单交易、不准违规确认代理收入、不准在内控缺失下开展贸易。同时,《通知》强调两部门将重点关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上下游关联业务监管,严查集团闭环开票、层层过票、贸易空转、融资性贸易等隐形变异问题。对大宗商品购销、汽车产销、网络货运、商贸流通、工程服务等高风险行业国企实施重点标识、穿透监管。此外,为了严格规范财政奖补配套行为、严防政策红利异化为虚假开票的滋生土壤,广东省国资委还将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国企年度合规考评、负责人履职评价的核心刚性指标,与薪酬、任免直接挂钩。对违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广东省税务局与广东省国资委还建立了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分析全省国企“开票经济”风险态势,协调解决监管堵点难点。

以上内容来源: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hzsw_jcdt/2026-08/07/content_96f95f4b680646aeb70e75c73364ff50.shtml
针对要点,延伸解读,仅供参考
一、文件核心公开要点
4.明确一些红线
①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②不准开展融资性贸易;
③不准空转走单业务;
④不准循环贸易;
⑤不准违规确认代理类业务收入;
⑥不准在内控缺失情况下开展大宗购销、商贸流通等高风险贸易;
⑦不准无商业实质关联方对开、环开发票;
⑧不准以单纯做大营收规模为目的开展贸易;
5.工作机制
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常态化风险研判;监管不搞一刀切,区分真实贸易与虚假空转,保障真实业务合理用票需求。
二、“开票经济” 问题根源剖析(供应链贸易视角)
1、国资考核导向根源
部分国企经营考核过度看重营业收入规模指标,利润、现金流权重相对弱;贸易业务周转快,容易快速做大报表营收,出现 “重规模、轻利润、轻现金流”,催生托盘、空转、循环贸易冲业绩行为。业务实质是资金出借,却按贸易确认营业收入,形成报表虚胖,但没有真实商业价值。
2、贸易业务模式本身的灰色地带
大宗商品、供应链贸易存在大量仓单交易、货权转移、代采代销、直发业务(货不经过自己仓库,特别是瞬时贸易,要说清楚,一定要有非常确凿的证据链,对货物及贸易链条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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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业务:货权完整转移、承担价格波动风险、有仓储物流验收凭证、赚取合理贸易价差; -
异化后的开票经济:货物物理位置不动,仅仓单、提货单循环流转,固定收益、不承担价格风险,本质融资,却确认自营销售收入,走票、走单、不走实物货物流转。
3、财税会计处理混淆,代理与自营边界模糊
很多外综服、供应链平台,把代理服务业务按照自营贸易确认全额营收;从会计准则、税务角度,代理业务只应当确认服务费收入,全额确认营收就构成虚增营收,属于本次文件重点打击情形南方+客户...
4、监管技术升级带来暴露
金税四期 + 数电票,实现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全链条比对;过去隐蔽的关联方环开、平进平出、税负异常、资金回流,系统自动预警;税务风险线索直接推送国资,不再是单纯税务处罚,升级为国企经营责任追责
5、民营企业协同风险
国企供应链贸易大多和民企上下游合作,上游民企一旦属于开票空转主体,下游国企会被链条牵连,进项票异常、进项转出、发票额度下调,即便国企主观没有虚开意图,也会承受重大损失。
很多企业不是主观故意虚开发票,而是业务模式、合同、证据链、会计处理踩线,被纳入风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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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托盘业务):名义购销合同,约定固定收益,不承担市场价格涨跌风险,实质资金借贷,确认大额贸易营收。 -
空转 / 循环贸易:多家关联或者利益相关企业之间循环购销,实物货物不移动,仅单据流转,人为做大营收。 -
代理业务错按自营核算:外综服、代采业务,仅提供中介、报关、垫资服务,不取得货权,却全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
直发业务证据链缺失:货物直接从上游发给下游,不经本企业仓库,仅有合同发票资金,缺少货权转移凭证、物流轨迹、签收验收单,被认定 “走单不走货”。 -
关联方大额贸易:集团内部、利益关联企业大额购销,进销价格平进平出,毛利极低,无合理商业目的。 -
货权管控失效:货物存放第三方仓库,无实地盘点、无仓单确权,仅有一纸仓单,无法证明真实货权。 -
业务、财务、法务割裂:业务部门冲规模,财务只负责开票做账,事前没有合规审查,事后无法自证业务真实性。
四、供应链贸易公司完整应对与整改方案
分为紧急自查、业务模式整改、制度流程重建、证据链体系、会计税务规范、长效风控六个模块。
(一)第一阶段:紧急全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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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层面排查重点
①梳理全部大宗、供应链、代采、托盘业务,区分:自营贸易、代理服务、融资性托盘业务;
②重点筛查:毛利极低、平进平出、固定收益、上下游为关联方、货物不经过本企业仓库的直发业务;
③排查仓单交易业务:核查仓单真实性、仓库资质、实地盘点记录,杜绝只有单据没有实物。 -
财务税务排查
①筛查:大额开票、进销严重不匹配、税负长期异常偏低业务;
②核查:资金是否存在回流迹象;付款方、开票方是否匹配;
③区分:哪些业务应当确认全额自营收入,哪些业务只能确认服务费(代理),纠正会计确认口径。 -
客商准入排查
上下游合作企业做背景尽调:重点排查空壳特征、历史税务处罚、关联关系;和高风险主体暂停新增业务。
自查输出物:风险业务台账,区分【立即停止业务】、【限期整改业务】、【合规正常业务】。
(二)业务模式整改,坚决退出违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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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停止:融资性贸易、空转循环贸易、单纯冲营收无商业实质业务; -
严格区分自营 VS 代理
自营贸易:必须取得完整货权、承担价格涨跌风险,确认全额货物销售收入;
代理 / 综合服务:不取得货权、不承担价格风险,只确认服务费收入,不得确认全额货值营收,合同名称、条款、会计、发票三者统一,不能业务是代理,发票按货值全开。 -
直发业务(货不经本司仓库)允许做,但必须补齐全套证据链,不能简化流程。 -
贸易业务锚定主业:非主业贸易必须履行高层董事会专项审批,禁止盲目扩张贸易规模冲报表。
(三)合同条款重构(非常关键,很多风险来自合同写的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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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贸易合同:明确约定货权转移节点、风险承担(价格涨跌由我方承担)、货物验收义务; -
代理服务合同:明确写清:仅提供代理服务,不享有货物所有权,不承担价格风险,收费为服务费;禁止出现 “买卖、购销” 表述; -
直发业务合同:明确货权流转路径,约定第三方物流、签收义务,留存下游收货确认凭证; -
禁止合同出现 “固定保本收益、不承担价格下跌风险” 等融资性贸易典型表述。
(四)全链路证据链建设(监管核查核心:自证业务真实)
每一笔自营贸易业务,必须归档全套资料,保存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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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前端:客商尽调报告、业务立项审批文件; -
合同:购销正式合同; -
货权凭证:入库单、出库单、正规仓单、货权转移确认书;直发业务需要下游客户收货签收单、物流轨迹、运输单据;第三方仓库要定期实地盘点记录; -
资金:对公转账流水,杜绝资金回流; -
发票:发票内容与合同、货物保持一致;
仅仅有合同 + 发票 + 资金,缺少货权、物流、签收资料,核查时极易被认定空转走单。
(五)会计、税务核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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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货权转移后确认全额营业收入; -
代理、外综服代办业务:仅确认服务费收入,不得把货值计入营收; -
严禁通过关联方贸易虚增收入;平进平出业务必须要有完整商业理由,留存书面说明备查。
(六)建立内控审批机制,把合规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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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立项强制合规审查:业务部门立项,必须经过法务 + 财务 + 风控联合审核,高风险大宗贸易,需要上总经理办公会 / 董事会审批; -
建立贸易业务负面清单,对标文件 “十不准”; -
禁止业务部门只考核营收规模,考核指标增加利润、经营性现金流、风险扣分项,弱化单纯营收导向; -
定期内部专项审计,每年开展供应链贸易业务专项自查。
五、重要实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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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虽然主要针对省属国企,但所有和国企发生贸易往来的民营企业受波及,属于链条式穿透核查;上游一旦出事,下游企业同样面临进项转出、税务稽查风险。 -
真实合法的供应链贸易、大宗商品、外综服业务不是被禁止,禁止的是没有商业实质,单纯冲规模的开票空转业务,监管明确不搞一刀切。 -
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只要货是真实存在,就没有问题。监管重点看货权是否真实转移、企业是否承担价格风险,货物不动,仅单据流转,就算实物存在,依然认定违规。
误区 2:出口业务的假自营真代理很容易被包装成外综服,只要真实出口,就可以全额确认货值营收;如果实质是代理,不取得货权,只能确认服务费收入,全额确认营收属于虚增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