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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提出,缴纳电池、涂料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另外,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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