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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的涉税风险

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的涉税风险 财税新说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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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图片上方“中烨泽瑞”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 一、税法相关规定及涉税现状和成因分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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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相关规定及涉税现状和成因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等。”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该作为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日常税务稽查实务中,某些稽查人员仍按照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只要达到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一律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且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应付未付款项达到三年

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很少主动向对方单位发询证函询证债务额的正确性,不注意对相关应付款项收集仍需支付的有效证据,且很多企业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熟悉,为此,很多企业最终只好默认并接受了税务稽查对相关应付未付款项结转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处罚。

二、如何判断并获取确属无法偿付款项的证据

事实上,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各种原因形成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常见有四种情形:一是账务处理有误,二是因经济纠纷形成,三是人为有意特别是舞弊形成,四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形成。

  如果是账务处理有误形成(包括企业自身及与对方单位发生错账形成),则必须在查明形成错账的原因后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是企业本身记账错误或与对方结账错误,则必须纠正错误;如果查明属于仍需支付的款项,则必须继续挂账;如果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按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如果因与对方存在经济纠纷形成,则应该在解决经济纠纷后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判断是否为应付不付款项,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仍需支付,则可以继续挂账。

  如果是人为有意,特别是因舞弊形成,如系虚开多开原材料或费用发票、隐匿或延迟收入、转移利润等问题形成,则属于舞弊行为,虚开、多开的金额应全部转回,隐匿或延迟的收入及转移的利润等也应全部按规定处理,但舞弊一旦被税务检查发现,则会被加重处罚。

  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对此毫无疑问应该将确认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不管是那种情形形成,企业都应该重视并认真对待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注意防止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判断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呢?我们可以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的反思维得到启发,该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尽管上述两条规定是针对债权人坏账损失确认所要求的标准及所需提供的证据,但反过来相关标准及证据也可以理解为债务人确认应付不付款项所要求的标准及证据,即当债务人取得上述两条规定中的相关证据后,则可将相关款项认定为因债权人缘故而无法偿付,债务人则应将此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处理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企业不仅要全面掌握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的内涵及判断标准,而且更要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态度和习惯做法,特别是是否为按照超过三年期间进行判断并作为计入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二是不管税务机关采取何种判断标准和方法,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常、规范的会计核算,不弄虚作假,不为了所谓的避税作异常的会计处理,除对债务单位及时追讨欠款、对债权单位按时支付债务外,还要注意保存追讨欠款的记录和证据。

三是接受税务稽查时,对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如果仍然需要支付,企业不仅要能够作出合理解释,而且还要能够提供必须偿付的充分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每年均向本单位追讨债权的书面材料(包括信函、传真、欠款核对询证函)、司法部门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特别是对逾期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还要能够提供对方税务机关证明债权人仍在正常经营,没有按税法规定将债权确认为坏账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企业所提供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税务稽查人员的盘问和验证。

四是对存在的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如果对方债权人已确实长时间没有向本单位催款及对账,且企业主动向对方发询证函核对债务,对方不回函已满三年,或从其他渠道获取了债权人已倒闭、破产、失踪或死亡等有效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再结合考虑应付款项挂账时间已很长等情况后,企业应将该长期应付未付款项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在其后对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主动将该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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