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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恢复协商后的第11次会谈在福州举行,双方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9月7日,国税总局港澳台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协议答记者问指出,两岸税收协议通过规定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创造了优惠及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明确税收抵免规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切实降低两岸经贸往来中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
相关负责人表示,两岸税收协议对两岸居民取得来源于对方的各项所得都设置了较为优惠的税率或免税条件。以台湾居民企业从大陆取得各项所得为例,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企业从大陆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从10%分别降为5%、7%和7%;在台湾对台湾居民企业转让其在大陆一般公司(非不动产公司)的股权取得的财产收益课税的情况下,大陆对该项收益不再重复征税;对两岸海空运收入以及相关两岸运输附属活动收入及利润免税。
协议生效后,台湾机构来大陆经营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了复杂的境外税收抵免程序。大陆企业所得税率基本为25%,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7%或20%,大陆相对较高的税率,协议生效后,也能使得相关企业税负下降。
协议规定,“一方居民(居住者)企业在另一方营业取得的利润,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另一方予以免税或不予课税”。如建筑工地、建筑(营建)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存续期间超过十二个月者,构成常设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者,构成常设机构。
两岸税收协议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的规定也适用于台湾居民个人。同时,两岸税收协议对台籍个人赴大陆工作取得劳务所得也有优惠规定,例如台籍个人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仅在满足固定处所标准或183天停留标准的情况下,才需要在大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再如台籍个人取得受雇劳务所得,停留时间标准也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3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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