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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包括: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劳务派遣公司跨省异地工程项目中聘用劳务人员;
(3)建筑安装业跨省、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
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中烨泽瑞提示
建筑安装企业应分清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归属各个工程项目;对于归属各个工程项目的人员,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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