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上方“中烨泽瑞”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
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的企业财税人员,都对“小微企业”的定义和标准认识不够准确。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大家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
1.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是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简称。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以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规模为划分依据,将不同行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四类。以工业企业为例,小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微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另外,该文件第六条还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2.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特有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判断企业属于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应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确定有变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政策,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注意区别。
另外提醒纳税人,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企业全年季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就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有可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可见,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特指符合政策范围的“小型微利企业”
我们可以明确,在谈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特指“小型微利企业”。我们可以看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各项相关的法规政策,用语非常严谨,一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由此,还可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排除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外,原因是三者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还要注意,只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规定为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如何订阅】
我们的公众微信号是“中烨泽瑞”,您也可以搜索“zyzerui”添加关注。
【关于我们】
北京中烨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家取得税务执业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郭老师:13910566623、丁老师:13910566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