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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下如何计税?

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下如何计税? 财税新说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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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图片上方“中烨泽瑞”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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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日前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9/12×20%=18.75(万)×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75(万)+0.625(万)=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3: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 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 9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

例4:某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月至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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