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2016年4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在2016年4月30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4.砂石水泥采购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沙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若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抵扣进项税额。
5.房地产企业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如何抵扣?
答:施工企业临时用水用电,一般在工程结算时作为施工方成本一部分,一般不能取得电力、水利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扣除。
6.多项目施工能否采用汇总纳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17号文件和财税[2016]36号,建筑企业采用总公司直接管理项目部的情况,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按2%预交增值税,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税的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按3%预交增值税,所以多项目施工,可以汇总不同项目的进项税在公司注册所在地抵扣进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