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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有何影响?

全面营改增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有何影响? 财税新说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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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一、部分应税行为的税目调整  部分应税行为,在本次全面试点中进行了税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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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应税行为的税目调整

  部分应税行为,在本次全面试点中进行了税目调整。

  1.税目调整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1)“融资性售后回租”并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税率调整为6%。

  (2)新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归并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由“货物运输代理”调整至“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调整为11%。

2.税目调整后适用税率仍保持不变的。如:各类代理服务(除广告代理),包括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知识产权代理、代理记账、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代理等,由原税目一并归入“经纪代理服务”;各类咨询服务,包括软件咨询、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由原税目一并归入“鉴证咨询服务”;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商标著作权转让业务,由原税目一并归入“销售无形资产”征税;金融支付服务原属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现按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等等。此外,还有一些税目的定义表述发生变化。

二、进项抵扣政策的有关变化

  (一)增加的可抵扣范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购进此次试点其他新增税目,除列明不得抵扣外,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其中,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四类不可抵扣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三)明确用途改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在进项税额计算转出的基础上,增加了进项税额计算转回允许继续抵扣的规定。

三、明确原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情形下,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超50万元(工业)/80万元(商贸),或者其累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超500万元,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重新定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计算纳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计算纳税。

五、补充了三十四项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惠及民生项目

包括: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住房、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免税、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介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

六、部分原试点优惠政策调整

对经商务部授权部门批准的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及差额扣除政策的,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扣除限额;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免税调整为限额扣减。

七、明确存款利息、保险获赔、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不征增值税。

八、明确以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跨境服务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内未设机构的,不再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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