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额的确认,直接影响增值税缴税额。在确认销售额时,要特别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1. 要注意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基本上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我们某财税,即销售视频课程,又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适用税率为17%,纳税咨询服务适用税率为6%,如果一个客户即买了我们的线上课程又需要我们进行纳税筹划,那我们必须和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开两张发票,分别做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没有分别核算,两项业务都按照17%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再强调一遍,有兼营的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分别核算不仅仅是会计记账分开,最好经济业务管理上例如合同发票等也分开。
2. 要注意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例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所以是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的。如果开了增值税的发票,那你们企业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就有了这张发票的记录,在纳税申报的时候,金税盘或报税盘的信息就会形成销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企业放弃了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 要注意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附件3列举了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简称免税项目,免税项目是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再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另外,需要注意应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例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征增值税项目,为这项目的一些成本费用支出如咨询费、试验费、专用设备的费用等即使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也不应该进行认证,不能做进项税额抵扣。
除此之外,还得注意36号文附件3和4列举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
4. 要注意一些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确认问题
如果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不管你开没开发票,只要收款了,都要产生纳税义务,在纳税申报时可以按照未开具发票的收入申报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你先开发票了,无论以后能否收到款项,都以开票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为货物发出或者服务完成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方式的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