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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于对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还明确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标准。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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