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意在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
稽查案源管理新办法出台背景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为落实《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对象如何定?
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2.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3.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4.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5.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6.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7.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8.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9.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10.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以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调查对象随机抽
办法规定,案源信息以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一户一档建立案源信息档案。案源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分类信息、异常信息、共享信息和必要的信息标识等。
稽查局应当对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同时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档案中分级标识重点稽查对象,作为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
8种案源需立案检查
1.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2.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3.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4.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5.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6.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
7.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8.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