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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6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新设立企业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自10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将领取由工商部门发放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由工商、质检、税务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不再发放。通知提出,要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
已登记的企业,原来的证怎么办?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一照一码”有些部门“不认”怎么办?
通知要求各部门梳理完善法规,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另外,通知提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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