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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追求目标收益的最大化,而降低税负是获取企业目标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从主观上讲,企业存在降低税负的动机,这符合经济人假设观点,也符合现实的状况。在现实中,人们广义地把规避税收负担行为称作避税,很多人都把纳税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但是。仍有学者在探索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差异,例如,有些中外学者早就将广义的避税分为得当避税与不当避税,得当避税属于顺法性避税。应该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而不当避税属于逆法性避税,这就是狭义的避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既在中国税务报上开设税收筹划专栏宣传和剖析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又设立了反避税的研究和管理机构,这都表明,国家税务总局从政策引导角度区分了税收筹划以及避税行为,并对前者予以支持,后者不予鼓励。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有基本目的和根本目的之分。纳税筹划的基本目的有三个,一是不交或少交税以降低税负取得利益;二是滞延纳税期间以获取货币时间价值的利益;三是涉税零风险以避免处罚损失并保持企业良好形象.纳税筹划最根本的目的应该是纳税人目标利益最大化,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应该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应该是利润、发展的最大化。
从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达到税收支付的节约,但是,少缴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节约;滞延纳税期间减少利息支出或增加利息收入,也是一种节支或增收;涉税零风险则体现了企业稳健的经营政策,也防范了处罚损失,体现着一种特定的节约。
从现实看,企业为达到税收支付的节约可以有下列四类方法:
第一、企业通过组织发展战略的组织机构形式选择以及跨区域经营行为的安排,追寻低税率、谋求税收优惠。或者为以后关联交易规避税收负担打下基础。
第二、在税法认可的限度内,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收益的价值链的分隔和资本弱化的税收挡板手段,在用足政策的基础上谋求最大的利益。
第三、通过税法漏洞、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手段以及公允外衣下的非公允运作,实现价格和利润的转移。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降低收入或加大成本费用,以缩小税基,谋求经济利益。
上述四类方法中,第一和第二属于税收筹划范畴,第三属于避税范畴;第四属于偷税范畴。在这里不仅对税收筹划与偷税作了现象上的区分,也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做了现象上的区分。这是因为,纳税筹划与避税并非同义。尽管纳税筹划中包含避税、节税等等多种内涵,但是纳税筹划与避税并不是同义词。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通过经营或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减轻、回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尽管避税也是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前,但避税的着眼点只是放在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缺陷上,其手段也往往是运用扭曲的价格和利润、不合情理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事项;其行为结果往往会背离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往往因政府发现了政策漏洞实施弥补,使得纳税人既没达到少交税的结果,又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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