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总分包合同原件等一系列资料,但合同原件只有一份且在公司总部保管,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时提供原件由于各种原因很难操作,十分不便。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将该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即,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仅需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原件不需要再提供,办税流程和提供资料都大大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