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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税新说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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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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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64号公告替代了现行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中第六章对于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并将适用于在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

主要变化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64号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是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使得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三是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

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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