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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企业取得普票未填写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7月1日起,企业取得普票未填写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财税新说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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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一、自7月1日起,销售方为购买方(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1.新规开始执行的时间是2017年7月1日,指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日期,7月1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支付的款项,7月1日后开具发票的,必须按照16号公告执行。

2.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也就是,不包括政府单位、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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