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四川、新疆近日都发生地震了,造成不少损失。天灾无情,但对于在各种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税收政策却是有情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均给予了纳税人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纳税人受灾后,应注意了解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发布的调整税收征纳期限的通知。
遭受灾害的纳税人,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
比如,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受灾纳税人可以享受延期申报权和延期缴纳税款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例外条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就包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等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