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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第46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信息交换事项

总局发布第46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信息交换事项 财税新说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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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自201711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与《公约》的衔接工作,2017122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46号公告,明确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背景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由欧洲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制定,于1988125提供给其成员国签署的一项多边协议。《公约》旨在促进税务机关之间的国际合作,在尊重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同时,提高税务机关应对逃税和避税的能力,从而确保国家税法得到充分的实施。从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流角度而言,《公约》是现有最全面的多边工具。它提供了国家之间在税务评估和征管方面所有可能的行政合作形式。合作形式具体包括自发性信息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文书送达、追索协助和保全措施以及信息自动交换。该公约还可以促进各国税务机关进行联合调查。


截至20171215,共有11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我国于2013827签署该公约。

46号公告的解读

42号公告将《公约》中的信息交换明确写入对国别报告的相关事项条款中。

其中,42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而第八条则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未能通过信息交换获得国别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集团国别报告。


总局对46号公告做了以下具体解读:

1、我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我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如果你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你企业需要根据42号公告规定,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同时,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对你企业报送的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实施信息交换。


2、我是一家外国在华投资企业,且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该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准备国别报告,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你企业提供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但是,如果你企业符合42号公告中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条件,仍然应当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在我国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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