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通知要求,省国税局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套餐式”服务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应包括以下10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省国税局在防范发票虚开、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应当对享受“套餐式”服务的新办纳税人范围,以及增值税发票供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实名办税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等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范围。
“套餐式”服务流程
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套餐式”服务推行时间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工作采取分批、有序推进的方式实现。
(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于2018年2月底前推行。
(二)河北、山西、河南、广东、甘肃、深圳于2018年4月底前推行。
(三)其余单位(不包括新疆、青海、西藏)2018年6月底前推行。
(四)新疆、青海、西藏国税局2018年9月底前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