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拆迁方因被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所得是否需缴纳所得税呢?我们来做一个全面梳理。
个人取得的房产或现金补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因被拆迁取得的房产或者现金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现金补偿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被拆迁企业取得的补偿款可在五年内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即被拆迁企业可尽量将完税义务延至第五年处理。
企业取得的房屋补偿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明确规定“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补偿的房屋本身无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搬迁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