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再细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再细化 财税新说
2018-02-28
0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通知明确,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比如,2017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1820192020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0年度扣除,如再不能税前扣除的话,2017年度未能扣除的部分就无法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为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衔接,通知规定2016912016123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如企业2016912016123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00万元,2016年度按规定已限额扣除70万元,则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30万元可以结转到201720182019年度税前扣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财税新说
1234
内容 2205
粉丝 0
财税新说 1234
总阅读46
粉丝0
内容2.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