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6日,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对美欧韩日泰进口苯酚发起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网站显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苯酚是一种具有特殊气味的无色针状晶体,是生产某些树脂、杀菌剂、防腐剂以及药物(如阿司匹林)的重要原料,也可用于消毒外科器械和排泄物的处理、皮肤杀菌、止痒及中耳炎。此外,苯酚在化工原料、合成纤维、塑料、染料等方面也有重要用途。
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等地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这意味着,自2004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苯酚,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适用税率和特定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等地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此前公告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