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记者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明确讲到,本次个税改革将要完善征税模式,即把现行“分类所得、分项扣除”的模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我国现行个税制度是分类制,是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其优点是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对征管要求低;其缺点是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并容易产生避税。
美国有着比较完善的税收抵免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主要包括税前减免的四类:不予征税的收入、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税收扣除、税收宽免;以及税后减免的一类:税收抵免。这五类减免构成了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美国的税制设计全面地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行为,且给予了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税制灵活而人性化,同时较强的退税抵免力度也充分照顾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
征税收入的规定
美国国税法规定,除特殊说明之外,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各处的所得均属于联邦个人所得税范围,同时以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5 项应税收入和4 项不予征税收入。
15 项应税收入包括:劳务报酬、来自经营的毛所得、来自财产交易的利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赡养费和单独的抚养费、年金、来自寿险和养老保险合同的所得、退休金、债务豁免所得、分配的合伙企业毛所得、与某死者有关的所得,以及来自遗产或信托的利息所得。不过,美国法律同时规定,联邦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并不局限于这15 类列举的收入项目。根据15 项应税收入特点,可以分为六类:劳动补偿收入、经营收入、个人农场经营收入、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和投资性收入、疾病或伤亡保险收入、其他收入。
4 项不予征税收入包括:一是纳税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因死亡、不治之症或者慢性病而取得的收入,例如根据健康和亊敀保险合同,因死亡而取得的收入;事是纳税人取得的州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三是纳税人因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疾病而取得的赔偿金,单纯因精神上的伤害而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四是某些符合条件的奖学金或者豁免的学费等项目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遗产受赠所得和赠与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但美国开征了统一转移税,即对遗产的执行人征收遗产税,对财产的赠与人征收赠与税。
成本费用扣除
成本费用扣除是指纳税人所支付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美国税法规定这些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并对各项成本费用的扣除条件和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不符合扣除条件或超过标准的成本费用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
税收扣除
税收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类扣除两种方式,均随物价水平逐年进行调整。纳税人可以在标准扣除和分类扣除中进行选择,通常纳税人会选择最大程度减少应纳税额的扣除方式,这里的设计也再次体现了美国税制设计对纳税人选择权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分项扣除的税收征管相对复杂,增加标准扣除选项也可以有敁降低征管成本。
标准扣除是指在总收入的基础上扣除一个固定的额度,不同申报身份(前述四种)对应不同固定额度。如果纳税人年龄超过60 周岁、失明、发生灾难损失并获得联邦政府认定等,标准扣除额还会进一步调整;分类扣除则是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各类支出分别进行扣除,而非固定金额。纳税人根据自己情况把各项特殊的支出项目累加起来扣除,允许的分项扣除项目中重要的包括慈善捐款,高昂的医药费,伤亡损失,其他非联邦税收支出等。
税收宽免
税收宽免(免征额)是指美国税法规定每个公民在每个纳税年度都享受的宽免扣除。宽免额度一般与家庭赡养人口、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除纳税人个人享有一定的宽免额之外,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具体状况的不同对其家庭中的被抚养者,如老人、子女和配偶,也能进行个人宽免扣除;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宽免额将逐渐减少(即宽免额适用累退原则),直至完全消失。此外,税收宽免额每年还会根据通货膨胀系数进行调整。
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与上述几类减免有所不同,上述几类均是仍应税收入中减去一定金额,属于税前扣除;而税收抵免则是直接扣除应纳税额,属于税后扣除。税收抵免的节税敁果进超税前扣除的政策。
税收抵免分为现金抵免和非现金抵免两种形式,其中非现金抵免是指在抵免额大于应纳税费的情况下,多余的部分不能以现金形式退还,而将以非现金形式进行抵免。联邦个人所得税法严格设定了各项税收抵免的享受条件和最高抵免限额,若纳税人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税收抵免额也要相应进行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