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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不再报送!

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不再报送! 财税新说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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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关于企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15号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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