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发改委等八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创新、技术评定、示范应用、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意见,明确了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和具体负责单位,并将从资金、政策、保险、法律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意见》明确,强化税收政策导向,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首台套产品,符合现行税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首台套研发、制造和示范应用情况,兼顾国内产业需求,动态调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项下《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