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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资料留存备查,有何涉税风险?

所得税优惠资料留存备查,有何涉税风险? 财税新说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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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税总局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如何保管留存备查涉税资料?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未按规定保管(提供)资料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纳税人应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按照规定完整保管资料。否则,可能面临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税前扣除和抵扣税款等涉税风险,还可能被处罚。


《办法》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包括:“(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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