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房山区税务局等北京多个区税务局发布公告,规定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12月7日,北京市税务部门对以上通知内容进行了说明,“自明年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那么,个体户设置账簿标准是什么呢?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