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个税税前扣除的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纳税人提供发票证明呢?办法规定了两种税前扣除办法:
凭票按额扣除,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需要相关合同、发票、支出票据等证明材料,同时需要符合规定的限额或标准。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纳税人应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不同地区按照每月1200/1000/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分情况按照2000元/月或不高于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