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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实际取得工资未按5000“起征点”可申请退税

10月实际取得工资未按5000“起征点”可申请退税 财税新说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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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按照


针对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明确了有关事项: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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