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就要结束了,小微企业如何做好自检工作,合规享受优惠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的规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因此,笔者提醒企业,要及时开展自我审查,核查自己是否符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条件。第四季度预缴时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呢?
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且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比如,某企业核定的年度应纳税额为8万元,折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则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并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