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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明年起调整完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明年起调整完善 财税新说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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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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