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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需要注意:
(1)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2)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
(3)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是2018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应在2019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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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
(1)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还是鼓励企业在境内开展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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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1)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2)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捐赠方要取得合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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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亏损弥补期期限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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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
(1)2018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今年开始实施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和优惠,不适用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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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此规定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向前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