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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涉税问题处理方式,我们太晚告诉你了

出租房屋涉税问题处理方式,我们太晚告诉你了 财税新说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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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近期有人咨询企业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企业一次性从房屋出租对象处取得了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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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人咨询企业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



企业一次性从房屋出租对象处取得了若干年的租金。房屋是通过中介出租的,所以需要一次性支付房屋中介三年的佣金。

企业的问题是如何确认收入?应该按年确认?还是收到款项之后按三年确认租金收入?支付给房屋中介的佣金如何处理?是一次性确认费用支出还是分年段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举个例子

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取了2019—2021三年的房租,每年的房租是100万元。2019年1月1日收了300万的跨年度房屋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到可以在合同约定2019年1月1日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按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企业是遵循国税函[2010]79号文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收入。按期分别确认收入时限,企业支付给房屋中介的佣金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是按照收付实现制。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发票开具的时间及收款的时间哪一项早就要按那一项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的时限。

我们通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了日常处理企业所得税时,要求收入和费用实行配比的原则,收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时限。同样,支付给房屋中介的佣金费用也可以按照三年分别确认费用的支出。

我们暂不考虑支付给房屋中介的佣金是否超过收入的5%,收入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三年,也可以收入和费用配比,房屋出租出去相应的佣金支出也是一次性支付房屋中介三年的佣金,房屋的折旧也要进行配比。


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大家可以在后台提问,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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