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要提醒一下,对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了,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知道发票不仅仅是税前扣除的凭证,还需要合同、协议及支出单等凭证去佐证发票的真伪。
因为现在假发票很多,如果仅仅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我们现在抓虚假发票、虚假交易、虚假合同就没意义了。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是无需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到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作为佐证。
还有一些同行,因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提出了疑问。
第九条强调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对方已办理了税务登记,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
经营行为中,一种是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另一种则是没有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
我们说前半部分以税务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是因为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才需要发票来佐证。
“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情况是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就不需要取得发票。
我们刚刚强调了对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是无需发票去佐证的。可是其他可以佐证增值税应税事项是真实发生的资料还是需要的,比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项目事项和金额等。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我们看一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里面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外,均要办理税务登记。
是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没有达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围绕这点我们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强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再看看近期财税[2016]36号文,对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各个地方可以根据300-500这个幅度去自行制定。以北京为例是500元。
比如,一家企业聘请维修,并支付了500元的劳务费。这500元的劳务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也就无需维修师傅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维修项目以及金额就可以。
但如果支付的劳务费变成了600元,那就超过了增值税按次缴纳的起征点,虽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还是需要维修师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又如果支付的劳务费是1000元,那么维修师傅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就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了,因为这不光超过了增值税按次缴纳的标准,也超过了个人劳务所得的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在劳务类型中起征点是800元,增值税是500元,既需要交增值税也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发票是要以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决定他是否要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
有单位请讲师发生的劳务支出达到了500以上,讲师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没达到,聘请讲师的单位需要在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虽然本次劳务并没有达到起征点,等到次年的3月-6月底,讲师需将个人工资及劳务所得去进行综合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