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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免增值税

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免增值税 财税新说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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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第三条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实务中企业集团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企业集团的标准把握

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才属于政策规定的企业集团。过去,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因此,2018年8月以后,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的准入条件大大放宽,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等字样不再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有关部门也不再对资本情况和子公司数量进行审查。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只要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的,即可享受无偿资金往来免征增值税政策。

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政策适用期限是: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非关联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只适用与企业集团内(含企业集团)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才免增值税,因此,非关联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的股东或职工或企业外的个人,等行为都要视同销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例率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自然人个人(股东、职工或企业外的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判断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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