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财税2019年20号文的第3条
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
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内容
有业内朋友提出提问:
对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集团不仅有国内公司,境外也设有公司的情况,发生资金借贷时增值税该如何缴纳?
总局近期解答,无论是国内还是境外公司他们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
文件的执行日期是2019年2月到2020年12月31日,总共23个月。
增值税对集团内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根据财税2019年20号文的内容,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企业间无偿借贷,但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征管法》第36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以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大型集团性企业,内部都会设立资金管理池。但是,作为公司的纽带,这个资金管理池的使用是有偿的。
比如:
一个集团下面有ab两个子公司,那么a公司如果资金充足,可以将资金放到资金池里,如果b公司需要资金,就可以由财务公司借给b公司,但是这是有偿的。
有偿的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不适用2019年的20号文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那么讲到这里对于集团内部有一个资金池借贷有偿,在实务操作中间有很多集团内部不确认收入,对方如果确认收入了,取得利息的支付方有可能是没有取得正式的发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在税前扣除是很麻烦。我们之前曾经说过,就是跟银行借贷,也要取得正式的增值税发票,集团企业有资金池发生的借贷利息支出方也必须取得正式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