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再一次扩大。新增自开专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新增自开专票行业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以下三个行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三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参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链接: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201710/t20171012_1541679.html)。
此外,提醒大家一种特殊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行业范围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办理步骤
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申请的一般流程包括:
1.票种核定
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发票领用簿》(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变更发行
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4.发票领用
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发票领用簿》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上述办税流程主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规定,各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具体流程和材料,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当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当地12366详细咨询。
对自开票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不再有强制性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取消了适用试点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规定,即只要是符合行业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销售额多少,均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专票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缴纳增值税。即无论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或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放弃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综合考量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非所有业务都能自开专票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专票的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