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发布的关于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19年55号公告)
从2019年1月1号至2022年的12月31号
开始执行
4年期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及县级及上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捐赠的物品无论是购买或是委托加工都是免增值税的。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了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六县一市享受片区政策)建档立卡的贫困村。
这个文件又强调了一点,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比如说在2015年到2018年,通过公益组织或者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捐赠给目标的脱贫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这4年的增值税追溯执行是免征的。
但是55号公告是现在发的,那么2013年到2018年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但已经交过的增值税该怎么办呢?
纳税人可以通过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或者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