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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即正义!增量留抵税额该怎么享受?

知识即正义!增量留抵税额该怎么享受? 财税新说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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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公告。公告中有两大重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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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公告。

公告中有两大重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今天我们来对执行标准和执行方法进行梳理。


 

首先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方法是:

增量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明确了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以后,大家肯定会关心哪些纳税人能够享受这一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明确了享受政策的标准,大家最关心的事情就是留抵税额能退还多少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

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纳税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问题,大家都清楚了以后,我们来看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为满足连续6个月(或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最早也需要到201910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才有可能实现增量留抵税额的申请

 

只要留抵税额满足条件,每个月都需要申请退税吗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满足本文中a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例如:如果甲公司为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10月申报完成后,申请了其在20194月至20199月期间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下次可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应该在什么时候?

根据政策规定,如果满足退税的条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是仍然要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而且“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由于在201910月已经申请了20194月至20199月的留抵税额退税,那么其能满足条件的最早期间应该在六个月之后,在20204月征期申报完增值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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