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企业过来咨询问题,牵扯到2018年54号文,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不记得文件的内容。
2018年54号文是这样说的:企业在2018年1月1号到2020年的12月31号期间,这三年期间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这个规定我们之前说过,但是今天想跟大家分享关于此条规定,一定要注意的问题。
比如,公司于2018年12月购入设备,一次性扣除的享受政策时间节点该怎么确认呢?
例如:A公司如果2018年12月份购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入以后是次月折旧,只能在2019年1月份计提折旧,也就是说2018年12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允许单位价值没有超过500万元的(这个里面是不包括购入的房屋建筑物),是在2019年1月享受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政策的时点是2019年,而不是201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