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集团是如何认定的呢?
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但是放宽了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