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拍卖公司如何给买受方开具发票?开具多少金额发票的问题大家是如何考虑的?
我们举个例子:
出场人物:委托方A、拍卖公司B、买受方C。
委托方A将自己的货物委托拍卖公司B进行拍卖。买受方C获得这一款拍品,假如拍品的落槌价是100万,拍卖公司B要向买受方C收取10%的佣金,拍卖公司B如何给买受方C开具发票?
以北京为例我们来分析下。
最开始的时候,税务要求拍卖公司B、给买受方C开具100万落槌价+10万佣金=110万元(6%的增值税)开具全额发票给买受方C。
拍卖公司B将110万确认收入,同时将拍品的100万计入成本。但我们知道拍卖公司B只收取了10万的佣金,按道理讲只应该对10万佣金缴纳增值税和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拍卖公司B按照110万确认收入100万确认成本,但是100万的成本是没有发票入账的。可税务要求按照110万确认收入,那拍卖公司100万只能确认成本。
经拍卖公司B和相关部门共同与税务沟通。税务提出可以按110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0,也就是免征增值税。买受方C可以取得100万加10万的正式发票。
但是,从2018年7月28号以后,税务局通知北京市各拍卖公司不得全额开,只能开具收取佣金10万的发票给买受方B。
买受方C用110万资金只获得10万的发票,如何去入账?
整个北京拍卖市场就面临买受方只可以取得佣金发票,如果买受方是公司,那么没有100万落锤价的成本如何做账。这一系列问题使得受买方企业宁愿选择到能够开全额发票的外地购买拍品,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北京拍卖市场的萎缩。
现阶段,北京的拍卖公司呼吁总局可以尽快给出解决方法。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既让拍卖公司能够做到正常经营,又让受买方能够取得正常的票据或凭证。后续税务将会出台何种政策,我们将一直关注,并及时向大家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