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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务越早知道越能活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务越早知道越能活用 财税新说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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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我们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做了一个小总结。据财税2014年75号、财税2015年106号、财税201




今天我们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做了一个小总结。据财税2014年75号、财税2015年106号、财税2018年54号到今年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的66号公告,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财税2014年75号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业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行业,做了具体规定。

文件中明确从2014年1月1号以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4年1月1号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所有行业,自2014年1月1号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也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算扣除。

财税2015年106号文,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的重点行业,从2015年1月1号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文中第2条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5年1月1号以后新购进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如果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税2014年75号文和财税2015年的106号文,这两个文件都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政策没有到期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的66号公告,文件出台是为了支持制造业加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文件的内容是从2019年1月1号开始,扩大了可以享受文件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说,所有的制造行业都可以遵循财税2014年75号文和财税2015年的106号文。

我们再来看一下财税2018年5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从2018年1月1号到2020年的12月31号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前面三个文件是一个固定加速折旧的一个优惠范围,那么对于财税2018年54号文,这个是有期限的,是从2018年 1月1号到2020年12月31日,这三年你可以享受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这个文件到期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再出新的文件,我们可以等待后续文件的出台。

但是2014年的75号文和2015年106号文和2019年的66文,这是一个持续性文件,只是把税收优惠政策行业扩大了,没有时间限制。


 

时间

适用行业

固定资产类别

优惠事项

2014.1.1

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等行业企业)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时间

适用行业

固定资产类别

优惠事项

2015.1.1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按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时间

适用行业

固定资产类别

优惠事项

2019.1.1

全年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时间

适用行业

固定资产类别

优惠事项

2018.1.1

——

2020.12.31

(时间限制)

所有行业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且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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