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企业对于支付的劳务报酬的操作提出了疑问。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的增值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可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大家似乎对待上述问题都有些迷惑,所以今天给大家梳理下这几个问题。
首先,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每日(每次)300元—500元,北京地区执行的是500元,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家都知道是800元。
劳务报酬的支出主要是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没有达到增值税500的起征点,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又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财税2018年28号文第九条中明确提出在中国境内企业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办理过税务登记,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
如果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的,个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如果劳务费没有达到增值税500元起征点可以不以发票为依据,而是以内部凭证为依据。需要提供个人的名称、身份证号以及签订劳务合同作为依据,未达到500元的同时就没有超过800元的个税起征点,但是即使是取得50元的劳务报酬,支付方都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如果支付的劳务报酬超过了500元,那么需要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会征收个人的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及附加。
近期山东省也发布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如果一个单位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取得的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里会写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字样。所以说企业取得的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以及明细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