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的64号公告)。
在公告里明确了从2019年1月1号起企业发行经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法律程序发行付赎回或者是续期的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
以上这几种情况,税收上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政策的适用决定权是发债方。就是说,发债方决定企业所得税的可适用方式,是股息、红利还是债券利息。
2、投资方只能按照发行债券企业的选择,在税收上做相应的调整。
64号公告里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这就从政策层面要求了,永续债的发债人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明确公示。
文件也强调了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发行方和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的时要做出相应调整。
也就是说,发债方和投资方在税收上的处理要遵循对等原则。
在公告里强调了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发行方永续债选择的是债券利息政策,那么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所以基于这个原则,今后大家一定要注意,发行方和投资方在税收处理上的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