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设想一下:
在私营企业中,股东从公司借款。
此时公司把钱划到老板个人账户上,老板却长期不归这笔借款,或者这笔借款并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出现这种情况,私营企业股东将会面临哪些涉税风险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刚刚说的情况是个人股东借款是借现金,如果个人股东在公司借钱购买产权归属于个人的房屋,这种情况又会面临怎样的涉税风险呢?
根据财税2008年83号文,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20%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股东从公司借钱购买房屋,房屋产权不是归公司,而是归个人,无论你是自用还是给公司用,都需要计征20%个人所得税。
祝大家五一快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