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呢?答案肯定是不属于。
该违约金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违约金性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行政性罚款。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
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