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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我们是这样回答的

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我们是这样回答的 财税新说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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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限定期限内,未能全部缴纳完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根据违约时间按天计算),这种情况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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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期限内,未能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根据违约时间按天计算),这种情况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呢?答案肯定是不属于。

该违约金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违约金性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行政性罚款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

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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